《味精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9431-2004)是我國針對味精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標準,旨在控制廢水、廢氣和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。以下是該標準的主要內容:
1. 適用范圍
該標準適用于味精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,包括新建、改建和擴建的味精項目。
2. 排放控制要求
標準根據味精企業的生產規模和污染物種類,將排放控制分為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兩類,并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。
3.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
標準對味精廢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濃度限值進行了嚴格規定,包括:
化學需氧量(COD):現有企業為300 mg/L,新建企業為150 mg/L。
生化需氧量(BOD?):現有企業為100 mg/L,新建企業為50 mg/L。
懸浮物(SS):現有企業為150 mg/L,新建企業為100 mg/L。
氨氮(NH?-N):現有企業為50 mg/L,新建企業為30 mg/L。
總磷(以P計):現有企業為5 mg/L,新建企業為3 mg/L。
4.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
標準對味精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染物也進行了規定,主要包括:
二氧化硫(SO?):現有企業為400 mg/m3,新建企業為200 mg/m3。
氮氧化物(NO?):現有企業為300 mg/m3,新建企業為150 mg/m3。
顆粒物:現有企業為120 mg/m3,新建企業為80 mg/m3。
5. 固體廢物管理
標準要求味精企業必須對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、貯存和處理,特別是對發酵廢渣和污泥,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,防止二次污染。
6. 監測與實施
味精企業需定期監測廢水、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情況,并保留監測記錄。
監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,確保數據準確可靠。
7. 其他要求
味精企業應采用清潔生產技術,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。
鼓勵使用高效節能設備,提高資源利用率,減少環境污染。
8. 實施時間
該標準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,新建、改建和擴建的味精項目需嚴格執行。
《味精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9431-2004)通過嚴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全面的管理要求,有效控制了味精工業對環境的污染,為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提供了重要保障。味精企業應積極采取環保措施,確保達標排放,推動行業可持續發展。